家住皇姑区的卢先生想买一间门市房,考虑到税费太高,又临时改了主意。房子不买了,1万元定金却要不回来了。他把房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是卢先生违约造成的不能买房,这定金不能退。 2007年10月,卢先生看中了位于皇姑区的一间门市房。由于门市房的地方不错,非常抢手。他和房主协商,先交1万元定金,“把房子先给我留着”。10月8日,卢先生把1万元定金交给了房主,房主给写了一张收条“今收到卢某买房定金壹万元整”。
房主以为卢先生交了定金,卖房子的事儿一定能成。没想到,到了办手续的关键时刻,卢先生变卦了。他觉得买房屋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交纳的相关税费过高。虽然经过多次协商,但双方最终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卢先生觉得,“买卖不成仁义在,房子不买了,定金你应该还我吧。”房主却不这样认为:“要不是你临时变卦,房子我早卖出去了。定金给了哪有退的道理?”
双方把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房主虽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卢某交纳了定金,无论该定金是何种性质的定金,房主已实际接受,足以证明双方已就买卖房屋一事达成了合意。房主作为卖房人,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仍明确表示卖房,不具有违约行为,况且原告卢某也不能证明房主有其他违约行为。
而卢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在交纳定金前,应知交纳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相关税费是其法定义务,卢某因相关税费过高而反悔,导致合同没能实际履行,具有违约行为。卢某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其交纳的定金依法不予返还。
宣判后,卢先生表示,不打这场官司还真不知道这“定金”在法律上到底是啥意思。不过这1万块钱的学费交的也有点儿太贵了。
法律常识:定金和订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签合同时,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一些人利用对方缺乏法律知识,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法官提醒市民,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神看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