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请问,在这种情形下,其他申请主体,尤其是债权人是否还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权利呢?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破产申请主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未清算完毕情形下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企业破产法此款规定的目的在于,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及时启动。但规定此种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法定义务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申请权人,尤其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要债权人申请破产条件成就,债权人就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在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且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由于债务人对所有债权均负有清偿义务,故债权人以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就应予受理。对于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能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通过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获得清偿。
问: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是否可要求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提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等有关材料,人民法院能否以债权人未提交上述材料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其在提出破产申请时,除需提交自身债权依法存在的证据以及破产申请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由于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未要求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能力提交此类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这表明:其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提交有关财务凭证材料的义务人为债务人,人民法院不应将此举证义务分配给债权人;其二,即便债务人不提交上述材料,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不应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其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问:我们注意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并依法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请问作出该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审查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算,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法院消极对待当事人的破产申请,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在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不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导致审查期间迟迟无法开始计算,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方便申请人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负有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人民法院受理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并以此日期开始计算相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