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4/28 19:22: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第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申请机关。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第九条 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后,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赦免等事项,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十条 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后,对其在台湾地区已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再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