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探矿权、采矿权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呢?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的出让行为,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管理。该办法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探矿权、采矿权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办法规定,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采矿权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探矿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批准探矿权协议出让申请。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协议出让矿业权的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或类似条件下的矿业权市场价。协议出让矿业权的价款由登记发证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并按有关规定收取。
办法明确,矿业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依据国土资源部的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审批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中部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办法还规定,未经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协议出让矿业权的,以及未按规定收取矿业权价款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人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矿业权登记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