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推荐: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诸多内容变化。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盘点。
变化一:小车驾考更注重实用
为保证新领证驾驶人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驾驶环境,新规定对小型汽车考试项目、考试内容进行了调整。
新规实施后,小车场地考试中将用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考试内容更为接近实际生活中常用的倒车入库、侧方停车。
更显著的变化是,明年起,小型汽车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将考试倒车入库等、桩考移库、限速通过限宽门等5项现实生活中较少用到的内容取消。
变化二:大客货车驾证审验更严
据统计,全国现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为6208万人,占全部驾驶人的24.24%。2011年,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的1408万人,占全部有违法记分驾驶人的42.5%。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称,新规将加强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管理,并建立审验教育和降级制度,有醉驾史等不良记录的驾驶人终身不能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
新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对大中型客货车复杂路况考试要求。在场地考试中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等考试项目。场地考试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变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变化三:细化驾驶人实习期管理
据统计,我国驾驶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万人的速度快速增长,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比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较为突出。
新规规定,增驾也将有实习期。2013年1月1日以后,除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外,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实习期一年。
并且,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变化四:提高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123号令开始执行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将予以提高。
比如,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使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新规对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更为严格。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将一次扣12分。
变化五: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为更加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123号令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将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方便县乡、农村群众;
将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
将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
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
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
规定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车辆年检。
变化六:严控吸毒人员领驾证
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明确: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3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