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 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2000年12月25日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内容
1995年8月,某市工程公司与翟某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翟某将其自有机械设备租给工程公司使用,工程公司给付租金。租赁时间从1995年8月5日起至工程结束。每月租金若干,分两次付清,每月15日和30日各付一半。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时间为8月5日至12月23日。但工程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清全部租金。1995年12月25日经结算后,工程公司给翟某出具结算单,载明未付款额若干。由于工程公司一直未付租金,翟某于1997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及利息。虽然翟某称自1995年12月25日后多次向工程公司索要所欠租金,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于此案适用何种诉讼时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为欠款纠纷,应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理由:工程公司与翟某就租金进行了核算并制作了结算单,该结算单说明双方就所欠租金达成一致意见,表明原租赁行为的结束和一笔新的普通债务的形成,案件性质由追索租金的纠纷转化为普通的债务(欠款)纠纷。另外,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出发,翟某追索租金合情合理,虽未举出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但应从宽掌握。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仍为租金纠纷,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理由:租金结算单是基于双方原有的租赁法律关系形成的,不能据此改变原存在的租赁法律关系;翟某在一审时向法院起诉也是以拖欠租金为由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