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
|
一、农村房屋 | | |
1、混合(砖)结构 | 元/平方米
| 400 |
2、砖(石)木结构 | 元/平方米
| 280 |
3、其他结构 | | |
(1)木结构 | 元/平方米
| 180 |
(2)泥墙瓦面 | 元/平方米
| 150 |
(3)泥墙草面 | 元/平方米
| 100 |
(4)其他 | 元/平方米
| 80 |
二、电力设施 | | |
1、220伏送配线路
| 万元/公里
| 2.9 |
2、380伏送配电线路
| 万元/公里
| 4.6 |
3、1万伏输电线路
| 万元/公里
| 7.8 |
4、迁移变压器
| 万元/公里
| 300 |
三、电信设施
| | |
1、市内电缆工程
| | |
(1)架空100对
| 万元/公里
| 4.3 |
(2)管道200对
| 万元/公里
| 4.2 |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 万元/公里
| 2.7 |
2、光缆线路
| | |
(1)架空12芯
| 万元/公里
| 3 |
(2)直埋24芯
| 万元/公里
| 10.5 |
四、水利设施
| | |
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
| 元/立方米
| 140-200 |
2、水井
| 元/眼
| 1000-1700 |
五、其他设施
| | |
1、沼气池
| 元/立方米
| 300 |
2、坟墓
| 元/座
| 400-500 |
3、晒场
| 元/平方米
| 50 |
4、围墙 | 元/米
| 50 |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城市(镇)房屋拆迁的补偿。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四)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物主协商确定。
四、宅基地的补偿。
(一)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二)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2年至2004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