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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P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07/11/29 22:3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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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P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P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P,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P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P(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P以外的其他毒P数量大的。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P,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P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P(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P以外的其他毒P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P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P;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P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P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P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P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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