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完成投资开发总额25%以上,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案情摘要
甲方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土地面积500亩,转让价款1亿元,合同对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乙方分五期支付,每支付2000万元,甲方将相应面积土地过户给乙方。乙方支付了首期2000万元后,因甲方未将相应土地过户给乙方,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甲方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25%的投资条件,合同无效。二审改判合同有效,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没有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对于成片开发土地,转让方没有“完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