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建设合同是否应当备案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争议,那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备案的依据又哪些了?南宁律师为您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建设部第89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十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