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党永鹏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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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这里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这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