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花了近百万元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柳附近买了一套商品房,而开发商却迟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将小区内的健身房、游泳池等附属设施交付使用,为此李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开发商因违约被法院判令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2003年9月,李女士与北京信远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购买该公司的康桥水郡A座房屋一套,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4年1月18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小区内设有会所,内设游泳池、小型健身房、美容美发室、专属健康医疗保健办公室,在房屋交付使用后6个月可投入使用,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开发商应采取临时措施,否则按逾期交房处理。
实际上,开发商直到2004年3月11日才向李女士交房,并为此向李女士进行了补偿,而李女士却诉称,开发商不但没有按时交房,补充合同中约定的会所也未能按时交付,信远公司应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信远公司认为,会所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使用的。该公司表示,向李女士交付房屋的时间是2004年3月11日,交付会所的最后期限应是2004年9月10日。而会所于2004年8月19日就已经开始试营业,己方并没有违约。信远公司还请到多名自称是小区业主的证人出庭,来证明会所于2004年8月就开始试营业。
法院认为,会所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条件应当在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及实际经营管理的公司依法成立之后。经查,实际经营会所的康桥水郡游泳健身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正式成立,所以实际交付日应在此之后,信远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使会所达到使用条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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