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被告:候某女
1997年,李某与侯某认识,双方于1998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在南宁市共同居住,2000年3月,侯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南宁市某花园购买住房一套,房产登记在侯某个人名下,按揭贷款期限5年。在供楼过程中,李某不定期将楼款存入侯某的供楼帐户中。双方同居近十年时间,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08年,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一半财产9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短信、族谱、照片、现金日记账等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但是,原告一直为被告所居住地房子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并向银行归还该房屋的部分贷款,邻居的三位证人亦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原被告共同记录的现金账是双方多年生活、生产经营的详细记录,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同居关系。被告在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原告主张是其购买,但开发商的收据中的交款人为被告,原告所提交的用于证明是其交纳房款的证据均显示交款人或抵押人或借款人为被告,不能证明是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项。故房产应认定为被告所有。原告在2000年8月至2005年7月期间多次、持续在被告帐户存款,总额达36万元,上述款项,应认定为原告为被告所购买的房产出资。被告应向原告归还上述款项及利息。遂判决:被告侯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款项36万元及利息。
被告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析案】
一、双方存在同居关系是分割财产的前提
“同居”通俗地说是共同居住,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同居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1、同居关系的一方是男性,另一方是女性。2、同居关系是公开的。即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公开共同生活,不特定的多数人都知道。带有隐蔽性的两性关系,如通奸、秘密同居等不能认定同居关系。3、同居关系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某起诉时就认为与侯某是同居关系,而侯某辩称仅是情人关系。法院在审理时,首先要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法院判决是根据李某提交的短信、族谱、照片、现金日记账等证据,结合原告一直为被告所居住地房子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并向银行归还该房屋的部分贷款,三位邻居证言,证明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有原被告共同记录的现金账等一系列证据,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由于同居关系并非社会认可的关系,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婚姻关系的离婚财产分割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如果财产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进行分割,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哪些财产是属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因此,同居关系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负有沉重的举证义务,这通常是较困难的,一旦举证不能,分文难取。而离婚案件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双方无约定,即使是在一人的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分割一半。
可见,同居关系析产和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无明确的规定,但两者从根本上是有区别的,在同居关系析产的民事诉讼中,主张析产一方难度是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