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同居关系破裂后应当如何分割同居期间以两人名义购买的房产?

 

发表时间:2012/8/16 15:37:57 来源:房产律师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男   被告:候某女

 

  1997年,李某与侯某认识,双方于1998年建立恋爱关系并在南宁市共同居住,20003月,侯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在南宁市某花园购买住房一套,房产登记在侯某个人名下,按揭贷款期限5年。在供楼过程中,李某不定期将楼款存入侯某的供楼帐户中。双方同居近十年时间,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08年,双方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一半财产9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短信、族谱、照片、现金日记账等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但是,原告一直为被告所居住地房子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并向银行归还该房屋的部分贷款,邻居的三位证人亦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原被告共同记录的现金账是双方多年生活、生产经营的详细记录,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同居关系。被告在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原告主张是其购买,但开发商的收据中的交款人为被告,原告所提交的用于证明是其交纳房款的证据均显示交款人或抵押人或借款人为被告,不能证明是原告支付了上述款项。故房产应认定为被告所有。原告在20008月至20057月期间多次、持续在被告帐户存款,总额达36万元,上述款项,应认定为原告为被告所购买的房产出资。被告应向原告归还上述款项及利息。遂判决:被告侯某应向原告李某返还款项36万元及利息。

 

  被告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析案】

 

  一、双方存在同居关系是分割财产的前提

 

  “同居”通俗地说是共同居住,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同居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1、同居关系的一方是男性,另一方是女性。2、同居关系是公开的。即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公开共同生活,不特定的多数人都知道。带有隐蔽性的两性关系,如通奸、秘密同居等不能认定同居关系。3、同居关系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某起诉时就认为与侯某是同居关系,而侯某辩称仅是情人关系。法院在审理时,首先要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法院判决是根据李某提交的短信、族谱、照片、现金日记账等证据,结合原告一直为被告所居住地房子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并向银行归还该房屋的部分贷款,三位邻居证言,证明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有原被告共同记录的现金账等一系列证据,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由于同居关系并非社会认可的关系,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婚姻关系的离婚财产分割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如果财产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进行分割,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哪些财产是属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因此,同居关系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负有沉重的举证义务,这通常是较困难的,一旦举证不能,分文难取。而离婚案件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双方无约定,即使是在一人的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分割一半。

 

  可见,同居关系析产和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无明确的规定,但两者从根本上是有区别的,在同居关系析产的民事诉讼中,主张析产一方难度是较大的。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最有名的房地产律师是谁,南宁房地产律师,南宁律师,广西知名建筑律师
更多与 广西最有名的房地产律师是谁,南宁房地产律师,南宁律师,广西知名建筑律师 相关新闻:

·最高法:股权转让之诉中,受让方能否以转让方抽·我所执行主任熊潇敏给新员工讲授业务风险防范
·熊潇敏律师团队卢瑜律师获大成南宁第二届模拟·6月26日熊潇敏律师在象州法院开庭
·熊潇敏律师受邀到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讲授刑·熊潇敏律师为2018年全区第一期申请律师执业人
·广西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1月30日熊潇敏律师团队的熊律师与曾繁科律师在

 
上一篇承租人未被告知承租房屋出售丧失优先购买权如何维权?
下一篇南宁房产律师:恋爱中一方买房双方署名 房产产权应如何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