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产律师]在房屋买卖中,欲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要支付一定的购房款。但是,支付房款者,不必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出资人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被驳回的案件。[南宁房产律师]
[南宁房产律师]郭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生育郭甲、郭乙、郭丙。郭小乙系郭乙之子。郭某于2009年12月去世,杨某于2011年9月去世。位于石景山区的诉争房屋系郭某1995年从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并登记在郭某名下。郭甲以自己是房屋购买出资人为由将郭乙、郭丙、郭小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
[南宁房产律师]法院认为:原告请求权的基础能否成立,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依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原系郭某从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且后登记在郭某的名下。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郭某应为该房屋的合法登记权利人。因出资人对购房出资形成的债权关系与不动产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形成的物权关系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故即使原告对诉争房屋出资关系为真,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南宁房产律师]因此,关于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郭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