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1/11/24 10:33:42 来源:广州审判网
3、买受人以发生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5 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买受人以情势变更为由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如房价降低造成的损失。
4、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调控政策影响而解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其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报酬的,应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