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推荐:无资质实际施工人签署的施工合同无效
案情概要
2006年2月泉某高速公司与通某公司就某高速合同段签署施工合同。2006年3月,通某公司与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蔡某全签署《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蔡某全承包上述合同段内路基土石方、涵洞、隧道、防护排水工程。后蔡某全因故未完成全部工程,双方签署了退场协议,约定就变更工程的工程款,待业主变更批复后进行结算。对变更工程,某高速陆续作出批复。之后,因蔡某全诉至法院,要求通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泉某高速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从劳务承包合同的内容看,蔡某全承包的是上述合同段的全部工程内容,而蔡缺乏承包工程的资质,属于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相应的承包合同无效,但因已实际履行,通某公司应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因蔡某全未举证证明泉某高速公司欠付通某公司工程款及数额,故某高速无须承担付款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上述观点。
典型意义
1、劳务分包和工程承包对承包人资质要求完全不同,而认定的基础应当为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内容,而非合同名称。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所签署的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已实际履行的,承包人仍然应当按双方约定予以结算。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实际施工人应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
案例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