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是当前建筑市场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系指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如乡镇工程队、个体建筑户,为了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各种形式借用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行为。法律禁止挂靠的目的,在于绝对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发生。因此,不论其手段如何,均在禁止之列,应为无效。
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在公司内部通过招投标来确定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并组建项目部,这属于企业内部正常的管理活动,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
一般情况下,内部承包与挂靠是比较好区分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两者的界限又是非常模糊的。因为在外形上两者类似甚至相同,如都采取下属施工队、项目部承包的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对挂靠的认定上实行的原则是从宽把握。即只要建筑企业能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实际上也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就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不应定为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