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刘某诈骗一案,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撤销原大化县人民法院关于判处被告人刘某十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改判为八年六个月。
原一审法院大化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骗取大化县一矿业公司价值60万元的40吨金属硅的事实,最后拉到来宾凤凰镇卖给他人,认为刘某的犯罪事实成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刘某之弟弟在一审判决书作出后,委托本站熊潇敏律师作为刘某的二审辩护律师为刘某辩护。因二审才介入此案,一时难于找到对刘某有利的突破。但在二审开庭后的次日,因同监室的在押犯人蒙某一审被判处死刑,情绪极不稳定,在一天晚上脱开脚L用之猛击同监舍的另一在押犯人,刘某被惊醒后,即猛扑过去死死抱着蒙某,并让同监舍的其他人报管教。熊潇敏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认为刘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寄送河池市中级法院,并要求二审法院对刘某的立功事实进行核实,并再一次开庭质证。
此案经二审法院的再次开庭,熊律师与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责的检察员在刘某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熊律师认为此行为应认定为重大立功,理由是:从大化县看守所提供的材料及同监舍的其他在押人员的证词来看,行凶者蒙某是因被判处死刑后,出于要找二三十人垫底之目的,其行凶是要夺人之命,如果刘某不及时制止蒙某的行凶,极有可能会造成受害人被杀害的严重后果。为此,熊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责的检察员则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立功情形,不构成重大立功。
河池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行凶的蒙某曾扬言死也要拉二三十个垫底,蒙的情形极不稳定,在当时的情形下如刘某不制止蒙某,极有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成功阴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此项理由成立。为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十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改判为八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