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电视台就刑法修正案(八)有关买卖人体器官罪采访熊潇敏律师
2010年12月31日,本站熊潇敏律师就刑法修正案(八)有关买卖人体器官罪的相关法律问题接受南宁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的采访。节目于当日18:30分播出。
熊潇敏律师在采访时提到,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是一个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的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源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中国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案例。该案后来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该案的定性引起不少法律人士的争议,如定非法经营罪,就有可能存在合法经营人体器官的问题,但是人体器官是禁止买卖的,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们国家也不例外。为此,如果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将解决了目前司法机关定罪的困惑和分歧,统一各地司法机关对这一行为的定性。
另外,据熊律师了解,非法提供人体器官的中介服务在黑市中比较盛行,对于患者来说联系到供体得以维持生命从情理上是一种救命行为,就如刚提到的案例中有患者为被告人求情,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这一类行为是绝对禁止的,存有一行为将会受到刑法最严厉的制裁,刑法将起到它应有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