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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律师:让假证现出原形 被动中胜出官司

 

发表时间:2010-1-9 23:23:2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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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决定官司输赢的最主要的因素。正因如此,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赢得官司,不惜一切手段,伪造虚假证据,以图蒙混过关,争取法律的天秤向自己倾歪。然而,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假的证据总会有其做得不尽圆满的地方,只要能揪住其中的蛛丝马迹进行反击,提供假证方将会在官司的博弈中陷入被动,最终以败诉收场。

 

提供虚假发票想弥补“损失

 

黄小玉(化名)看中南宁市某繁华路段某正在转让的一门面。其认为该门面受让后做些冷饮生意一定好做。于是便与转让该门面的宋小明(化名)联系。双方经协商,很快签订了一份门面转让协议。紧接着黄小玉支付了门面转让费,宋小明也将门面交付给黄小玉使用。

正当黄小玉生意做得红红火火的时候,便接到了宋小明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通知书告知,门面的真正业主广西某医院准备将门面收回另作他用。为此,黄小玉与宋小明就门面损失的补偿问题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黄小玉将宋小明告上了法庭,要求宋小明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黄小玉向法庭出示了以证明其对门面进行装修而购置的一些物品的发票。宋小明因无相关法律知识,对黄小玉出示的发票真伪未能提出专业意见,但坚持认为其将门面交付给黄小玉使用时,黄小玉并未对门面进行装修。因此,不同意黄小玉的赔偿损失请求。法院最后按发票金额判决宋小明悉数赔偿黄小玉的损失。

接到判决书后,宋小明不服,便委托本站熊律师代为上诉。熊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看了一审原告提供的发票证据,再结合宋小明提供的信息,便到南宁市国税局申请核实原告所提供的发票是否由该局发行,是由哪个单位领取。经调查核实,南宁市国税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局未曾发行过原告在一审中提供的那几张发票号号段的发票。原来,原告在一审所提供并被一审法院采纳的证据竟然是假证据!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根据律师调查得到的证据,作出了撤销原来一审判决中相关损失的判决。

黄小玉提供的假证据虽然在一审中蒙混过关,却在二审中被揪出了原形。结果不言而喻了。

 

提供假证明欲“起死回生”

 

陈小芳(化名)原系某销售公司的职员。后因工作上的原因与公司关系闹僵,为此陈小芳便离开了公司。

因陈小芳之前在公司时负责销售工作,按公司的规定,其可以拿到由其参与的一些项目的提成奖金。但在提成多少的问题上,陈小芳与公司僵持不下。陈小芳一气之下便向南宁市仲裁院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除要求公司补发其离开公司当月的工资,还要求公司支付其参与的项目应得的提成奖金。

公司方面委托本站熊律师代理此案。在仲裁院庭审上,公司提出陈小芳要求提成的AB两个项目奖金不应由其获得,且其提供的项目合同复印件也难于证明其参与到该项目中来。最后,仲裁院作出裁决,驳回陈小芳要求对AB两个项目提成奖金的请求。陈小芳不服,便起诉到法院。在陈小芳提供的证据清单上显示,除与原来提供给仲裁院的证据外,多了AB两家单位的两张证明。

为证明AB两家单位是否出具过证明给陈小芳,证明中的公章是否是该两家单位的公章,如果公章真实,是否按正规途径盖章,公司方面联系了AB两家单位,AB两家单位均回复称,未曾向陈小芳出具过证明。得到回复后,代理律师便正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陈小芳提供的两份证明中的公章进行真伪鉴定。如果一旦通过鉴定证实陈小芳所提供的两家单位的公章系假公章,后果难于想象。

在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申请不久,便接到主办法官打来电话告知,陈小芳撤回了起诉。

陈小芳最终因为那两份“证明”让其陷入了被动的局面,无奈撤回了起诉。官司最终以公司胜出。

 

虚开发票金额欲证明很“受伤”

 

李英(化名)在去年8月乘坐广西某运输公司的快巴回钦州途中单方发生事故。李英不幸被摔成多处骨折。同车一起受伤的还有许多乘客。运输公司极力施救,许多伤者经医院治疗康复出院。而李英因多处骨折,加之年纪偏大,恢复不甚理想。为此,在与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难免多提点要求。但终因运输公司无法接受,双方协商未果。很快,李英便委托律师代理起诉至法院。

运输公司在接到法院送达的材料方知,原告李英所列的赔偿数目大得惊人。特别在住宿费金额上,竟超万元。这点让运输公司颇为不悦。

 

原告提供的发票证据

运输公司很快与本站熊律师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熊律师认真查看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原告提供的住宿发票上明显有添加的痕迹,且笔迹粗细不一,觉得发票动了手脚。于是,便前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调查甄别。钦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熊律师提供的线索,到发票开具单位进行调取发票的存根联,最终发现原告所提供的发票竟与存根联不一致,不光是开票的时间不一致,就连顾客的名字、开票金额均不一致。真相大白,原来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发票证据均为虚开的无效证据。其欲达到证明其损失惨重的目的,估计是难于实现了。

 

律师调查到的证据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法院的主办法官打来电话,说该案的判决已经作出。当熊律师问及判决结果时,法官说,基本采纳熊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意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法律是公平的。

 

律师提醒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铤而走险,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或许有些时候会蒙骗过关,但法律的正义之神并不会眷顾于假证的提供者。对于严重妨碍司法秩序者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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