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涉嫌受贿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梁某被贵港市港南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缓刑,当庭释放。
检察院在起诉书指控称,梁某在担任桂平市某镇长、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取得乡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中收受好处费五万元余元。认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本站熊潇敏律师及另一位辩护律师确定了辩护思路,一致认为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法庭在合议时对梁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最后法院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