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亡职工家属后发现当地社保局在计算抚恤金时未能按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后经调查发现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向当地社保部门作册缴纳社保费时,未能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保,在向当地政府、社保部门索赔无门的情况下,决定委托本站服务团律师向法院起诉。
梁某原系上思县某银行职工,2008年9月5日,梁某在工作中意外死亡,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上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随后下发有关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的文件,该文件认定梁某为因工死亡,对梁某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作如下处理:从2008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母亲黄某抚恤金367.43元,发至去世为止;每月支付梁某女儿、儿子抚恤金367.43元直至成年。
对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抚恤金的认定,家属们认为抚恤金数额与工亡职工梁某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工资总额不相符(生前12个月工资总额为46596.79元,月平均工资3883.07元 ),且抚恤金数额明显偏低。经家属们调查发现,造成此事原因是银行方面没有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按工亡职工生前的实际应发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仅以所谓的月工资收入1224.78元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若银行方面按照工亡职工梁某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883.07元作为缴费基数足额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亡职工家属每月抚恤金则比社保部门文件认定的数额多出797.49元 。
原告因抚恤金的差额问题多次找银行方面协商解决,但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达不成协议。对于每月每人少去的近800元的损失,家属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09年7月21日,本站服务团律师已将起诉材料送至上思县人民法院,法院现已正式立案。本站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