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未调摄像头录像本次事故能认定吗?
———熊律师对武鸣“2.28”交通事故案再次出具律师意见
律师意见书
远东律师事务所接受黄钢的委托,在武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南公交认字(2009)第0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南宁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并出具了律师意见,南宁市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为贵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程序有误,撤销该事故认定书,要求贵大队对该事故重新调查、认定。现就本次事故最核心的问题——事故事实如何认定出具本律师意见。
(一)关于两车如何碰撞的问题
尽管在受害者家属一再强调要求贵大队调取事故发生地前40米的摄像头的录像资料以证实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然而至今未见贵大队调取相关录像资料。在贵大队未调取该录像资料之前,我们认为就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事故的真相。我们坚持认为大货车在摩托车的后面追尾碰撞摩托车。理由如下:
1、事故发生后两车的相撞留下的物证足以证明大货车在后撞击摩托车。
图片1:来源于该案卷宗
分析:A..相片中血迹斑点系死者右手肘部与大货车碰撞时所留下;B.大货车左前轮上方的缺口系大货车与摩托车右手把撞击所致。
图片2:死者黄民松背部及右手伤痕
分析:死者黄民松后脑伤、右手伤痕、背部三点一面锁定黄民松系受后部来力所致。
图片3:被撞变形的摩托车右手把及向车头方向断裂的手刹柄
分析:摩托车右手把向车头方向弯曲、挫裂,说明受到来自摩托车后方力的作用所致,足以说明系大货车在摩托车后方追尾撞击摩托车。
图片4:死老黄民松右脚及皮鞋被辗压的痕迹
分析:死老黄民松右脚及皮鞋被辗压的痕迹足以说明当时黄民松是驻足停车避让大贺车,右脚踏在地上被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左边车轮辗压,这与证人黄青球的证词相吻合。如果黄民松当时所开的摩托车是运动的,右脚不可能踩地且被大货车的左侧车轮辗压。
图片5:两车模拟比对现场
2、货车方对碰撞点进行掩饰欲盖弥彰
图片6:事故发生时大货车水龙头及铁管原貌
图片7:案件发回重新认定后,大货车水龙头及铁管现状
图片8:办案交警拿原来照片进行比对
分析:在本案复核期间,律师对该事故认定提出质疑了意见,其中有一点就是针对水龙头系撞击死者背部而提出的质疑。案件发回重新认定后,在交警再次拿两车进行比对模拟两车如何相撞时,竟意外发现连接水龙头的水管“缩”了一节!造成水龙头往上移,基本与前面的一支铁管齐平。这就会造成一个假象,就是死者的后背伤不可能是水龙头撞击,如果要撞击也是在水龙头的前方的铁管(如图8)先撞击。这是欲盖弥彰还是“此地无银”?
图9:事故发生时及案件发回重新认定时大货车左侧前后对比
分析:大货车方即便对撞击部位喷漆,也仍留下“缺口”。
(二)对干扰事实认定的假象的排除
1、关于死者黄民松头部受伤形状的分析
贵大队办案民警提出死者黄民松的头部系大货车后轮辗压所致。但我们认为如果死者的头部为大货车的后轮辗压,凭大货车车的车身重量,首先,黄民松的头部肯定会被压扁;其次,黄民松头部肯定会有车轮的压痕;第三,黄民松大货车的后轮肯定会的有飞溅的血迹。但是,从现场图看,死者黄民松的头脚朝向基本与大货车的行驶方向一致(如图10),如果说黄民松的头部系大货车辗压,为何偏偏只辗压头部,而不是从头部往脚部方向辗压呢?案卷中,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大货车后轮有血迹及死者黄民松身上有车轮辗压的痕迹。因此,可以排除死者黄民松系大货车后轮辗压头部致死。
图10:事故现场情况
2、对大货车左前轮直线刮痕的分析
贵大队办案民警提出,大货车左前轮的刮痕系与摩托车前轮减震器右侧发生碰撞所致(如图11、12),且认为摩托车前轮减震器右侧有刮擦痕迹相印证。我们认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我们认为大货车左前轮的擦痕是大货车在摩托车车后撞击摩托车的右手把,导致大货车的前轮水盖出现缺口,随后摩托车的右手把及右杀车手柄与大货车的左前轮发生碰括,于是就出现大货车左前轮的呈直线状的刮痕。我们可以从图11看出,如果将车轮往后退一点,该轮胎上的括痕刚好与“缺口”齐平。
图11:大货车左前轮的刮痕
图12:摩托车前轮右侧减震器的刮痕
如果系摩托车前轮右侧减震器与大货车的左前轮发生接触会发什么样的后果?我们可以把转动的车轮比作转动的光盘,把摩托车前轮右侧减震器比作一支铅笔,当我们把整支铅笔坚着与旋转的光盘接触时,擦出的痕迹不会是直线而应该是整个光盘区域。如果我们把铅笔头比作摩托车的右把手,当铅笔头与旋转的光盘接触时,划出就是一条直线。再且,我们注意到大货车左前轮的轮圈向外凸出5-6公分(如图11),即便是摩托车的前轮右侧减震器与大货车左前轮相撞时,也应该是摩托车的前轮右侧减震器先与轮圈相刮,而不应与轮胎相刮。
因此,可以断定大货车左前轮直线刮痕不是大货车与摩托车前轮右侧减震器括擦所致,而是摩托车的右手把及右手刹手柄与大货车左前轮发生碰刮所致。摩托车前轮右侧减震器括痕不是本次事故所致。
(三)大货车逆行与摩托车相撞的事实分析
结合事故现场图标明的碰撞点及定位(如图13),再结合证人黄青球的证言,可以判断当时大货车的行驶方向是沿灵源路往宁武方向占左道逆行行驶(如图14、图15)。如果大货车在灵源路行驶时靠右边,此次事故就不会发生。
图13:事故现场图
图14:大货车行驶方向
图15:大货车逆行占道行驶
(四)结论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大货车逆行且是在摩托车后面追尾所致。因此,大货车方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谨请武鸣县交通管理大队在对本次事故重新作出认定时,应充分分析本案的客观证据,作出正确的事故责任认定。
此致
武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远东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