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本站熊潇敏律师代理的磨某与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了个好结果:起诉要求磨某把房屋产权变更至其名下的黄某无奈撤回起诉,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熊律师成功为被告磨某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欲了解案情还得从2003年11月说起。当年磨某之父不知出于何种原因,隐瞒磨某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大致为:转让方将位于南宁市某路段的一套三房二厅转让给受让方黄某(本案的原告),合计人民币6万元。转让方须向受让方提供办理房产证的一切手续。在协议出让方落款处签上的是磨某的名字及磨某父亲的名字;受让方签上了黄某的名字。2008年2月,原告黄某以磨某及其父不履行更名过户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磨某及其父亲履行更名手续的义务。磨某接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便委托了本站熊潇敏律师作为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
熊律师承接此案后,经仔细研读原告的有关证据材料发现存在几个疑点:1、《房屋转让协议》上的受让方的签字黄某与民事起诉状上具状人黄某的签字系两种不同风格的字体,明显非系同一人所写。2、磨某说他根本不知道有这份《房屋转让协议》,为何在协议中转让方有磨某的签字及手指捺印?3、原告黄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并没有磨某的授权其父亲转让房产的委托书。
针对以上疑点,熊律师便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房屋转让协议》中黄某以及磨某的签字是否系本人所签、《房屋转让协议》上磨的指膜是否磨某所捺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后组织双方进行检材取样,在双方不能一致选定同一家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指定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磨某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很快,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文检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显示:《房屋转让协议》上黄某的签字并非黄某本人所签,协议上磨某的签字亦非磨某本人字迹!
法庭上,原告黄某承认当时并没有看见磨某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是不是磨某所签其并不知道。而司法鉴定结论却给出了结论。熊律师在发表代理词时一针见血指出:
1、原告黄某不是适格的原告,不具有原告资格。理由是其并不是《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的“黄某”,彼“黄某”而非此“黄某”。
2、《房屋转让协议》上磨某的签字并非磨某本人所签,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不是磨某的意思表示,对磨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即便磨某之父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因其未获得磨某授权其转让房屋,且原告黄某亦未向法院提供磨某曾向其父亲出具过授权委托书,那么磨某之父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磨某拒绝追认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案胜诉在即。如果原告仍负隅顽抗,等来的是法院的不利判决。聪明的原告最终还是选择撤回起诉。法院按法律规定退回其一半的诉讼费。被告磨某终于从官司中得以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