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广西专业律师网(www.fawu365.com)熊潇敏律师代理的阮某与曾某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二审落下帷幕,南宁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曾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的陈述
家住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的阮先生因被他人起诉还款10万元来到熊潇敏律师执业的远东律师事务所向熊律师求助。在熊律师的引导下,阮先生向熊律师讲述了他与起诉他的人曾某之间的借款故事。
早在2005年,阮先生因为赌球,欠了上线何先生的一笔赌债。何先生多次催阮先生还钱,阮先生均以手头紧张无钱可还搪塞。后来何先生便向阮先生提出,他可以找到愿意借款10万元给阮先生的人,且利息由他本人来承担,阮先生只须偿还本金。阮先生应允。
根据何先生的安排,阮先生来到了一家招待所一房间等候。后来,放贷的人(也就是后来起诉阮先生还款的原告曾先生)拿了一张事先拟好的的借条到阮先生所在房间,让阮先生在借款人处签上阮先生的名字。阮先生不假思索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见阮先生在借条上签完字后,曾先生找了个借口拿着借条离开了房间,便一去不复返。阮先生意识到不妙,一直担心对方会持这张借条到法院起诉他还钱。在此事过了差不多两年,阮先生终于收到了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原告曾某的起诉状。阮先生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律师录音取证
按一般常理,只有借到了钱才会出具借条,而阮先生却一再强调说没有借到钱,是被对方骗了才在借条上签字的。对于阮先生这一辩解一般人都会认为很是苍白无力。但从与阮先生的交谈中,熊律师凭借执业多年的经验判断,阮先生所陈述有可信之处。
但是,即便阮先生所说是事实,现对方持有阮先生签字的借据,按司法实践法院也会根据借据认定借款的事情存在,阮先生就是有一百张嘴也难于辩清其只签字没有拿到钱。
此案的突破口在哪里?熊律师经过思考,最终决定与原告曾某作零距离接触。
经过一番周折,熊律师与阮先生终于在原告曾某所在单位找到了曾某,在曾某单位会议室,熊律师、阮先生及曾先生进行了面对面的对话。同时,熊律师进行了录音。下面是谈话择录:
① 熊律师:你的意思是说,你当时把钱给了何先生的是吗?
曾先生:当时我是转帐给何先生的,谁都没有带那么多钱在身上呀!
② 熊律师:你是转给谁呢?
曾先生:我是转给何先生。
③ 阮先生:反正签字后,我没有拿过钱。
曾先生:我也不知道他(指第三人何先生)没有给钱给你(指阮先生),如果你不承认,等他何先生回来,这张借条我撕掉,叫何先生重新写一张给我就可以了。
④ 熊律师:主要是把问题搞清楚。你是把钱转给何先生的帐上是吗?没有亲手把钱给阮先生吗?
曾先生:是呀,没有亲手把钱给阮凯。
从谈话的内容上得出一个事实:曾某并没有将十万元钱给阮先生,却给了何先生。
在举证期间,熊律师将上述与曾先生谈话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递交,并申请法院追加何先生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
一审错误判决
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原告曾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由其委托代理人出庭。在庭审时,原告在回签法官的问话时承认:当时阮先生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曾某是将现金给第三人何先生,没有直接将钱给到阮先生。
熊律师紧紧抓住对方这一自认的事实,提出:1、虽然原告在法庭上陈述是将现金十万元给了第三人何先生,这与曾某先前在与熊律师谈话时承认的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十万元转给第三人何先生有出入,但是最基本的事实是:不管是原告曾某以何种方式向第三人何先生支付十万元,原告曾某并没有将钱给到阮先生。2、从原告曾某与了阮先生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上看,虽然阮先生在借条上签字,但实际上曾某并没有按借条约定向阮先生履行支付10万元的义务,故原告曾某与阮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原告曾某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已向第三人何先生支付了10万元,应向第三人何先生主张权利,而不应向阮先生主张还款。3、原告曾某并没有得到阮先生的授权向第三人何先生付款,也不存在阮先生对曾某付款给第三人何先生予以追认的事实。
对于熊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并没有充分重视,最后认为原告曾某提供的借条这一书证的证明力比阮先生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要大,阮先生的录音证据不足以抗辩原告曾某的诉讼主张。最后判决阮先生偿还原告曾某借款10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阮先生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欲哭无泪。曾经对熊律师的一审代理观点产生质疑,案件会不会峰回路转?阮先生心绪不定。但阮先生还是坚持委托熊律师作为其二审的代理律师。
有了原告曾某自认的录音以及在一审法庭上自认没有将钱给到阮先生的事实,熊律师认为案件在二审会有转机。
2008年10月14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阮先生提起上诉的阮先生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先生作为上诉人与熊律师一道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曾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是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人何先生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上,熊律师强调:1、上诉人阮先生及代理律师与被上诉人曾某面对面的谈话形式形成的录音资料已证实被上诉人曾某是将钱打入第三人何先生的帐上,上诉人阮先生并没收到这一笔借款。2、被上诉人曾某在一审法庭上自认将借条上载明的10万元钱给了第三人而没有给上诉人阮先生,已否认了上诉人阮先生借到被上诉人10万元的事实。3、既然被上诉人曾某将钱给了第三人何先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应向第三人何先生主张还款,而不应向上诉人阮先生主张还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阮先生出具给曾某的借条上虽然出现了“今借到”的字样,但是曾某在诉讼过程中已承认借条形成的时间先于其付出款项的时间,并且其所付出的的10万元借款并非交付给上诉人阮先生,而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直接将10万元转给了第三人何先生。曾某自认的这一事实,证明了阮先生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款项”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该借条不能作为认定阮先生与曾某之间借款事实真实存在的依据。曾某没有证据证明其转款10万元款项给第三人何先生得到了阮先生的授权,事后也未得到阮先生的追认,因此,曾某诉请阮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阮先生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最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阮先生终于免掉了“莫须有”的巨额债务。
律师提醒
熊律师代理的这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案件最终获得胜诉,虽然在律师的介入下,此案向阮先生利好的方向逆转,但是未免让人捏了一把汗。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法律事实与现实中的事实是两回事,法官完全凭借案中的现有证据去认定案件的事实。因此,在民间互相借贷时,对借条的拟写要注意书写规范,同时在未收到对方借款前不要再犯下如本案阮先生的同样错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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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该案上诉状:《民事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