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本站熊潇敏律师、吴中登律师代理的原告唐某诉被告黄*富、南宁市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历经一年零36天的等待,终于等到了法院的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车损贬值的主张。
2007年4月28日被告黄*富驾驶一辆货车沿海324国道由百色往南宁方向行驶,行至南宁市西乡塘区324国道171KM+700M处时,与原告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正面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富严重违章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7年9月,原告唐某委托本站熊潇敏、吴中登律师将被告黄*富、南宁市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黄*富承担修理费、施救费、拖车费等5.3万元余元,车贬损失22016元。
被告黄*富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宁市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黄*富已拿到修理费发票,已支付了修理费,被告南宁市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而再承担修理费用;原告的车辆经维修已经恢复原状,除非原告将该车邮售,否则不会发生价值贬损。
对于车贬的损失南宁市西乡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小车虽经修理恢复了原状,但汽车属于高度复杂的精密机械,经修理虽可使用,但使用的状态已经受到影响,甚至使用的寿命和将来的维护的周期、费用都与原装车存在差距,这种差距用货币来衡量就是价值的贬损,既然贬损已发生,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因车辆是否出售而发生改变,认为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最后作出了被告向原告赔偿修理费及车贬等损失的判决。同时判决挂靠单位被告南宁市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