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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无效后还有过错责任

发表时间:2008-09-07 10:05:01 来源: 作者:刘源波 点击数:


  案例:
  某化工公司甲是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著名重点扶持企业,老板袁绍是享誉一方的名人。1999年因企业发展需要,经公司副老总许攸介绍并由自己做保且由江夏区某街道办担保,向某银行乙借款800万元,四年后还款。2003年,公司甲仅以货物抵债100万元,生意直线下落。当年底,银行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许攸、街道办的担保有效吗?各有什么责任?
 
  法律意见:
  1.许攸、街道办的担保有效吗?
  许攸作为自然人为借款合同担保无可非议,担保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街道办作为国家机关的担保无效。
  2.各有什么责任?
  许攸的担保有效,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街道办的担保无效后,肯定没有连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街道办还有过错责任。
 
  友情提醒:
  担保合同无效,连带责任没有,但还有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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