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11月刘备向孙权借款100万元,期限一年,关羽在“保证人”一栏签名。2004年10月关羽意外去世。借款到期后,刘备无力偿还外出逃债,孙权遂要关羽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关兴代父亲承担保证责任。关兴需要承担该担保责任吗?
个人观点:
保证人死亡后,保证合同效力就自然终止吗?我试着这样提个问题: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死亡后,借款合同效力就自然终止吗?很明显,不是这样的。同借款合同一样,保证合同也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保证人死亡后,合同效力应该不终止。
保证本质上是人保,即以保证人信誉作担保。信誉又是由什么组成的呢?它应该包括财产、社会关系、社会背景等等,而首当其冲的应该还是财产。实践中,保证合同保证主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主要也是依靠保证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无财产作基础,一旦主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主合同债权人将面临债权实现的困难,所以,我认为:保证人死亡后,其信誉仍在,应该以其信誉对主合同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既然信誉还在,那保证合同的效力就应该不受影响。
在思考此问题的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和案例,也包括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都未曾对此作出规定。很幸运,在《法国民法典》中,我发现第2017条这样规定:“保证人的义务得移转于其继承人,但保证人如负民事拘留的义务时,不在此限。”根据此规定,也正印证了上面我的观点。
结合《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以为:继承人可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选择继承。结合本案,关兴可以根据关羽的财产状况选择继承,或者说在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