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抵押借款合同案作出判决,对其中约定的流质契约条款不予保护。
2003年,林某、江某因生意需要,向戴某借款8万,并约定:如到期无偿还能力,愿将住宅作为偿还金。此后,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原告并且房子由原告居住。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将抵押房屋的权属变更为原告所有。
名词解释
流质契约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抵押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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