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贷款买车,贷款担保公司收到金女士的还款后,竟没有代为偿还给银行。银行到期仍继续扣款,使得金女士白白损失利息。为此,金女士将担保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担保公司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被告返还金女士723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2003年9月20日,金女士贷款购买了一辆切诺基越野车,经销商让金女士先支付总价款17.5万元的20%首付款,其余的14万元可以贷款。于是金女士支付首付款后,经销商就将汽车全款发票交给金女士。第二天,经销商介绍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一家指定的汽车担保单位某汽车贸易公司帮金女士办理贷款的事,于是金女士就跟贸易公司来到银行签订了贷款14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并办理了“银行结算帐户”。
金女士每个月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向银行还贷款2643.38元及利息。一直到今年4月底,金女士共向广发银行偿还贷款7万元。2006年5月17日,金女士将剩余的72350元贷款一次性交付给了贸易公司,让贸易公司转交给银行。贸易公司收到金女士交付的72350元贷款后,将切诺基牌汽车及《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汽车的相关手续全部交给了金女士。
金女士以为贷款的事这样就此了结了,可万没想到,金女士一查账居然发现五、六月份银行仍然每月从她的银行帐户上扣划贷款2643.38元及利息。金女士以为错出在银行,便找银行理论,这才得知贸易公司并没有把她的剩余贷款72350元代为偿还给银行。而贸易公司的理由是他们与银行之间有矛盾,所以未将款项支付给银行。金女士觉得贸易公司损害了她的利益,便起诉要求其返还72350元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诉讼中,金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贸易公司收取其交付的剩余贷款后,未将上述款项及时支付给银行。贸易公司属过错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金女士依法要求贸易公司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贸易公司因此给金女士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现金女士依法要求贸易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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