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以诈骗罪,对L先生刑事拘留。L的家属对其原先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慕名来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聘请张志勇律师、杜永浩律师,担任L的辩护人。
张志勇、杜永浩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L,并了解了相关案情。此案由国内某著名互联网公司举报相关人员诈骗其公司而引起,涉及到“流量劫持”等新型法律问题,涉案人员多达二十余人,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传言四起,各种消息满天飞,家属莫衷一是,对于L是否构成犯罪,非常困惑与苦恼。
通过不厌其烦的多次会见,与L充分沟通案情,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张志勇、杜永浩律师认为,L先生没有犯诈骗罪,特别是没有共同诈骗罪的犯罪动机和行为,L的行为,不构成侦查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张志勇、杜永浩律师的专业判断,极大鼓舞了L及其家属的信心。
张志勇、杜永浩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后,并未气馁,马上向审查批捕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阐述了律师的观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部分采纳了大成律师的观点,于2015年6月18日,对L附条件批准逮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批准逮捕,经过跟踪审查和监督,认为证实犯罪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制度的实行,对于检察机关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现实意义。
辩护人据此认为,经过一个月的补充侦查,依然没有收集到L涉嫌诈骗罪的相关证据,对L应该变更强制措施。另外,类似流量劫持的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不构成诈骗罪,并对相关被告人适用缓刑。该判决对此案有借鉴意义。因此,L先生的案件,不属于重大案件。
辩护人立即将该案例递交侦查机关和批捕机关,建议检察院对L的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对L再次申请取保候审。
经过不懈努力,2015年8月13日,侦查机关同意大成律师的申请,对L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L走出高墙,与家人团聚。此案人多,涉及面广,案值高,纷繁复杂,但张志勇律师、杜永浩律师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对外界的干扰和不良信息不为所动,始终坚持正确的判断,体现了大成刑辩律师高超的专业化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