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3/27 14:43:09 来源: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上海××餐饮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餐饮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资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