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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律师事务所在酒店初期阶段可提供的服务

 

发表时间:2010/3/27 11:33:0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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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店投资前期策划阶段:该阶段是指投资人在进行筹建前期,资金筹集、以及寻找合作伙伴阶段:

1、指导酒店投资者草拟借款合同、或者指导酒店投资者办理有关的借款抵押手续。

2、为酒店投资经营者拟订《投资人协议》,该投资人协议重点要写明各个投资经营的的出资比例、盈亏分担方式、资金管理方式、入伙或退伙方式、合伙事务的表决方式、违约惩罚机制等,以便于投资人遵守。

(二)酒店筹建初期:筹建阶段主要是指投资人在确定酒店经营场所后,由律师对出租方所提供的房屋场地的产权凭证或律师通过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等部门调取有关的证件,对该酒店经营场所是否可以用做酒店经营做出法律判断:

1、审查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证》,重点考核该土地证上显示的土地性质、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若土地存在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或该土地的使用用途限定为非商业用地、或该土地的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少于酒店经营的时间等因素。都会对酒店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的分担方式有必要在酒店经营者签署有关的《租赁合同》时做出事先约定,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2、审查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点考核该酒店经营场所在当初建设的时候,其规划用途是否允许用做酒店经营,如若不然,则可能会导致规划部门对酒店经营者的超规划使用行为进行处罚,从而影响酒店日后的正常经营。

3、审核经营场所的房屋业主购买房屋时候的手续是否齐全;房屋资金交付情况如何,特别需要重点审核房屋业主是否能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根据我国的城市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即将房屋出租的,则属于违法出租,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此进行处罚;同时,若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的,投资者也将无法正常办理酒店营业执照,这直接导致酒店无法正常开张经营。

4、重点审核酒店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人的情况:如果与酒店经营者签署租赁合同的不是房屋产权人而是第一手的租赁人,那么酒店经营者与第一手租赁人所签署的合同将被设计为转租协议。转租协议与一般的租赁协议比较起来,其风险更大一些,该合同的设计和草拟技术要求更高。

5、重点审核该酒店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有抵押担保权人、共有人等其他权利人,如果存在其他权利人,则应当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防止在酒店经营过程中这类权利人对经营场所提出权利异议,从而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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