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量函(200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餐饮业的计量监督管理,制止利用违法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餐饮业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要坚持重点整治和长效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餐饮业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餐饮业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餐饮业的计量行为,建立餐饮业长效计量监管机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集中开展一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通过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受检餐饮业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违法计量、缺斤短两等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三年内实现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在用计量器具平均受检率达到90%以上的基本目标,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餐饮业的计量监管明显加强,餐饮业计量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内容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包括:饭店、酒店、饭馆、菜馆等)集中实施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含整改后的复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餐饮业经营者是否配备了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在用计量器具是否经过了检定,是否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合格证书或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是否为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等。 (二)餐饮业经营者销售散装啤酒,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啤酒量杯监督管理的通知》(技监局发〔1995〕32号)要求,配备了有固定标称容量和明显刻度标记的量杯、液体量提等定量容器,刻度标记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具有"中国强制检定"标志CCV,是否正确使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L(升)进行标价和贸易结算。 (三)餐饮业经营者是否存在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违法情况,是否明示计量操作过程,是否存在伪造数据、缺斤短两等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四)餐饮业经营者是否配备了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餐饮业经营者销售的菜肴、主食等是否在菜单中明确标注了净含量或主要原料净含量的配比(本项仅作为调查摸底的项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内容,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体要求 (一)各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做到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事前有方案、中间有督查、事后有总结。 (二)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对风景旅游区、商业区以及其他人口流动较大的地区或地段的餐饮业要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并注意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名优、特色餐饮业,特别是对计量工作较规范的餐饮业要进行正面扶持,并通过各种形式加以宣传,积极倡导科学合理的餐饮业计量管理方式;对计量不规范的餐饮业要按照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推动整个餐饮业计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要在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餐饮业地方性计量法规建设和计量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引导餐饮业建立并完善科学的餐饮业计量管理模式和制度,切实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四)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餐饮业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方便消费者对餐饮业违法计量行为的投诉、申诉和举报。 (五)请各省级局务必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此次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含附件)报总局计量司。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和合格率情况,餐饮业计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对不合格餐饮业的整改情况,以及此次计量监督检查中存在的突出计量问题和典型事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