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晨报 国庆期间,在汉口工作的左先生与几名老乡在某酒店小聚,店员告诉他们“谢绝自带酒水”,而酒店里的酒售价高出外面好几倍,让人难以接受。店员表示“这是行规”,左先生则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 据调查,目前餐饮业中的确存在一些霸王条款,主要有: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在未征求顾客的意见下,收取纸巾、味碟等费用;包房设置最低消费;加收所谓的座位费、台位费等。 湖北浩瀚律师事务所刘天志律师表示,以上这些自定规矩,实际上是通过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扩张自己的权利,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顾客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最典型的就是“谢绝自带酒水”。很多酒店以“行规”来应对消费者的质疑,事实上,消费者到酒店用餐,有权选择自己的消费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等规矩都是强制性交易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相关的一些霸王条款,可以说内容都是无效的,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对于酒店以这种霸王条款侵害市民合法权益的,市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