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与徐某于2003年6月13日结婚。2005年因修建高速路征地后安置划地自建房,对户主陈某华(系徐某母亲)进行了分户划地:由陈某华、徐某伟、李某全、佐某君作为一户,划得九号地块90平方米;佐某波(系徐某兄弟)、王某敏、某杰作为一户,划得十号地块50平方米;章某、徐某及子女徐某灿作为一户,划得十一号地块50平方米,并按政策规定,将不足60平方米的地块补足为60平方米。上述地块均位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镇建新社区内。2007年9月位于十一号地块的房屋修建完毕,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共4层。2009年6月张某与徐某经判决离婚,但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徐某管理和收取房租。现张某起诉,请求按现价值12万元依法分割该房屋。
【案件思考】
夫妻双方离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是否能够进行分割?
【法庭判决】
争讼房屋虽系张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的房屋,但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确定产权归属,而张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房屋所占的土地系划归张某和徐某建房所用,不能证明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对于张某请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与徐某争讼房屋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张某可再行诉讼解决。
【法理延伸】
张雷律师认为,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争讼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是无权对争讼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分割问题提出请求。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就房屋的使用权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诉至法院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判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请求法院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判决,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则不以处理。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对房屋的使用权纠纷处理完毕,当夫妻一方根据法律规定交清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如果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无法协商一致,而又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另行向法院起诉,而不受前一诉讼已经终结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