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10-11 8:59:00 来源: 作者:
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分割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