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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公司”财产的分割问题意见

发表时间:2008-10-11 8:59:11 来源: 作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夫妻公司财产的分割问题意见

  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做法。会议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财产分割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时,可以考虑以下方案:

  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第二,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则可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的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但如果没有第三人愿意受让部分股权的,则不能支持另一方退出公司并获得补偿的请求,这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退出将直接影响公司存续的合法性,还涉及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公司的利益,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只能转让出资,而不得抽回出资。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无异于抽回投资。对此人民法院只能确认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至于股权的实现或者转让,应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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