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合同签订任何一方因战争、火灾、水灾、台风、交通事故、地震等原因致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本合同执行时程将延长与上述事故持续时间相等之日数。 9.2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义务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函寄送当地主管机构核发之证明以证实该不可抗力之发生。 9.3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义务一方应于该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排除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他方,并用航空挂号证实。 9.4如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超过180天,双方应就合同的进一步执行与否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 十、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之任何纠纷均需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此纠纷未能得到解决,则需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双方约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一、 违约责任 11.1若因甲方原因不能使合同中设备进行验收,甲方不得拖延设备货款的支付时间。 11.2在合同执行中,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延期期间的所有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担.并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应付的款项。 11.3在合同执行中,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延期期间的所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并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程实施进度。 11.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以甲方所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11.5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如乙方有严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还甲方所付的款项,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11.6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交货(如合同预付款不到位),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7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每逾一天,处罚本合同所定设备款项的0.1%。 十二、其它 12.1本合同用中文制成,共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书附件包括: ①计算机硬件设备附件(Q\XB3181-2002-1) ②软件及集成等费用附件(Q\XB3181-2002-2) 上述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所有关于本合同条款之修改、补充、变更经双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制成并签字盖公章后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并具有本合同同等之法律效力。 12.4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之联系须用书面形式制成。
甲方单位(签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 帐号:开户行:
乙方单位(签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字): 帐号:开户行: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