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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合約
发表时间:2007/10/4 15:32:31 来源:昆達電腦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
第十九條:合約終止:
第一項:乙方出售公司大部資產或進行公司合併、改組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
第二項:乙方逾交貨期限仍未完成交貨(含驗收不合格)時,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及訂單之全部或一部。
第三項:任一方若有退票或破產之虞時,他方得終止本合約。
第四項: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經他方書面限期改善仍無效果時,他方得終止本合約。
第二十條:合約終止後雙方之權利義務: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履行:
第一項:合約終止前甲方已發之訂單,除另有指示外,雙方仍應依約履行。
第二項:若甲方依第十八條規定終止本合約時,乙方應配合授權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有關本合約訂購標的乙方所有之製造權利及智慧財產權並提供甲方從事製造所必需之技術協助、技術文件及設備、工具。
第二十一條:損害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致甲方遭受損害時,無論本合約終止與否,乙方均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甲方及甲方客戶所要求之退貨、回收,重工及其他相關之費用。
第二十二條:法令遵守:
第一項: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及有關法令解釋辦理之。
第二項:乙方保證本合約訂購標的遵守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
第一項:除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乙方應對本合約及甲方交付之文件、物品等有關事宜負保密責任。乙方並應要求其受僱人員遵守本條之規定。
第二項:乙方應於合約終止後七日內將甲方因本合約所交付之文件、物品返還甲方。
第三項:乙方同意於本合約終止後仍遵守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禁止轉讓:
乙方於本合約之權利義務,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再授權與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若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全部合約:
本合約為雙方有關相同標的之全部合約﹐取代以往所有為採購為理由之口頭與書面建議、交涉、聲明、承諾及所有其他意見溝通。
第二十七條:有效期間:
本合約自簽訂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一年,期滿前如經雙方書面同意得延長一年,本約正本乙式貳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昆達電腦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蔡豐賜 代表人:
地址: 江蘇省昆山市長江南路出口加工區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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