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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不能提供汽车发票导致无法上牌运营 损失应赔! |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违约,终止双方车辆买卖合同,原告将车辆退回被告,被告将车款等共计25万余元退还给原告;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40万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贷利息、向被告百色公司借款17万元买车利息;4、判决被告支付...[详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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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公司:买主与我不存在买卖关系 不应赔偿 |
百色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我公司既不是本案车辆买卖关系的买方,也不是卖方,不是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我公司与原告是委托合同及借款合同保证关系。2、原告要求我公司退回购车手续费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我公司不存在违约,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超过部分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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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公司买单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17日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见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劳务费,表面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实质上原告在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之后就已经按合同约定向其交纳了购车首付款,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的第一条第二款增加的“代购”配置改变不了本条第一款“销售给乙方”这一基本内容,尤其是按照按揭消费贷款的惯例.....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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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机动车辆交易公司:不服!我要上诉! |
上诉人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公司委托本站熊潇敏律师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中提出:一、本案一审在程序上存在违法。原告黄某官(被上诉人)起诉时是将广西某汽车贸易公司、百色市机动车辆交易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并主张相应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却将广西某汽车贸易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原告黄某官(被上诉人)向广西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诉请依法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判决,而不应直接将广西某汽车公司列为第三人。二、本案认定的事实错误......[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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