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名被告重大传销案辩护
  广西被外地人看作为传销的天堂。广西区公安厅某官员曾宣布:绝不能让外在将广西视为广西的天堂。但仍然有许多外地人被当地一些现象所迷惑,以为是国家扶持的项目,从自己的家长带钱来到这一片所谓“风生水起”的热土,期盼沉甸甸的收获。但有所“收获”的毕竟还是金字塔尖上的少数人。而大多数人血本无归,最终被戴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名。
媒体报道
检察院指控

38名传销人员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38名被告人在广西玉林、北海、南宁以参加“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人民币3800元至69800元的加盟费,并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指控涉案成员达1200人,层级达三层以上。指控38名被告人级别均为老总以上。38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概括)

熊律师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涉及参加传销人数证据不充分。 二、 被告人张大山虽然已被宣布为体系负责人,但尚未进行体系负责人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 被告人自买和挂他人名字自行认购份额应作为一个情节考虑。四、被扣小轿车依法不予认定为赃物,并依法返还给被告人张大山。[全文]

控辩焦点

熊潇敏律师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前在法院从事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工作十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

委托律师电话:13878124891
  

一、涉案人员是否满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辩方提出,控方无法证实被告人已发展参与传销的人员30人以上。

二、参加传销者主观上有无犯罪的故意? 

被告人及部分辩护律师提出,因被告人的错误认识,认为资本运作是国家扶持的项目,因此才大胆投资,自认为前景看好。所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这个行业,因此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从犯罪的构成上看,只有客观事故而没有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认为这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三、控方指控涉案人员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本案中,近二十名的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控方在对各被人进行追诉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伞下发展了30名传销人员。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辩称其伞下的名单中,有许多是空单,即用自己的家人、亲戚、朋友的身份证来申购,他们并非真的参与到传销组织中来,只不过是各被告人为了上A级老总的需要,自行购买或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辩护人提出,这种挂名申购存在一人买多单,单数不等于人数,不能仅凭单数来认定被告人已发展的人数。

辩护人提出,控方的证据体系中,不足以充分证实被告人各下的人数就是真实存在传销参与者。

本案相关

刑法常识之一

何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全文]

刑法常识三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从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来年看,该罪名为行为犯,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常识之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全文]

刑法常识四

一般参与传销人员是否会被追究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打击的是参加传销的组织、领导、策划者,对于一般的传销人员如果在组织中未起到组织、领导、策划的作用,且伞下人员不足30人,层级不足三级的,公安机关一般只对参与人员教育遣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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