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状
原告:邓某,男, 1984 年 7 月 6 日 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宁明县海渊镇新城 X 街 * 号。身份证号: 45***61517 。系本案受害人邓 * 群之子。
被告一:覃某,男, 1975 年 7 月 28 日 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大新县恩城乡 * 社区新街 * 号。[全文]
被告一:覃某答辩意见
1 、覃某认为本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符合客观事故,将责任全部归其承担显失公平。
覃某认为:在某驾车辗压受害人邓 * 群之前,受害人邓 * 群已被逃逸的大卡车撞击,是否死亡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全文]
被告二: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答辩意见
1 、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认为,其是协助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从事计生工作,其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应是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履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来承担。[全文]
被告三:大新县恩城乡人民政府答辩意见
1 、借车行为合法。车辆借出后,车辆的支配权与受益人均属于 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 ,其再将车辆转借给 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是其行使对车辆支配的权利,大新县那岭乡人民政府计生办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车辆使用人和支配人承担。 [全文] 被告四:大新县那岭乡计生所答辩意见
1 、计划生育工作是乡政府一项主要工作,大新县那岭乡政府在此“行动”中也是履行其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应赔偿。 [全文] 被告五:大新县计生局答辩意见
大新县那岭乡计生办此次“行动”并非大新县计生局统一安排的行动,大新县那岭乡计生办也没有对本次行动向大新县计生局汇报。因此,大新县那岭乡计生所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应由计生办来承担。[全文]
被告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大新县支公司答辩意见
1 、受害人酒后驾驶,未戴安全帽,存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应赔偿。
2 、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证据不足。 |